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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张扣扣案件法律解析

时间:2018-2-20 17:30:01   来源:花季雨鲜花

大年三十中午12时20分,汉中南郑新集王坪村发生一起杀人案,致3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男,35岁,无业,。案件发生后,当地领导高度重视邀功。在公安干警的有效威慑下,张扣扣这个真英雄于2月17日早上7时许积极主动自首。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当侦查人员提出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应该就该问题做出诚实的回答,既不能隐瞒,也不能避重就轻。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也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要求,侦查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时,所问的问题必须是能影响定罪量刑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问题,如果是所问的问题不符合上述条件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不回答。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受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或是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当犯罪嫌疑人请求与律师会见时,看守人员必须在48个小时之内就安排双方见面,同时新的法律规定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不在场。这些规定大大提前了律师参与到该案件司法活动的时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1]。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并且有义务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及时传达。诉讼中一旦因为侦查机关违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了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承担对于因其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申诉权和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内的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凭借自己享有的申诉控告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我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身陷囹圄的他们依旧享有法律赋予他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武器,自己是不是真的触犯了法律,触犯了其中的那一条他们也不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是不知道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最好办法就是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或者控告,同时律师的介入也会给侦查机关以压力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在我国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2],但是,在我们普通人看来检察机关也是与公安机关相向的一方。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力量悬殊太大,所以他们会有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种压力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小自己可能遭受的伤害,有时候即使知道自己很委屈,很冤枉也不会进行反驳而是选择沉默不语,因为他们会担心自己的反驳反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甚至会加重了自己的刑罚。这样,由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救济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也是一种制约,在监督侦查机关司法活动的同时也能促进侦查机关办案作风和效率的改进。

知情权也被称为知悉权或者了解权,它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法上权利告知制度在实体上的来源。其含义就是公民有权获取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国家也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保护公民的获取和知悉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和政府相关的信息更要毫无保留的公开。知情权已经被现代多数的法治国家纳入到了基本人权的范畴,例如,德国的宪法中就有关于公民享有知情权的规定,美国公民的知情权则是由情报自由法来专门保护,日本在其判例中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

原创作者:网上花店